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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得病处置不当致丧失劳动能力,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2018-06-22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熊某是贵州人, 2013年6月进入永康市某五金企业磷化车间从事操作工工作,工资按件计酬。该年7月4日晚,熊某在车间加班,觉得浑身发热,很不舒服,勉强坚持到21点左右,越发觉得浑身发热无力,无法再坚持,便回到宿舍休息。回宿舍后,熊某燥热难耐,便将头伸到水龙头下猛冲,以求获得片刻的清凉。之后,熊某又到宿舍外面,拿电风扇对着自己猛吹,但没过多久,熊某却一头栽倒下去,昏迷不醒。隔壁的工友见状后立刻将其送往医院。经过诊断,熊某患的是热射病和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症。熊某出事后,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企业组织了一次捐款活动,为熊某筹得8686元,企业又另外拿出13298元,总共21984元,替熊某支付了医疗费。之后,熊某转回老家贵州继续治疗,虽然病情得到缓解,但熊某却已无法自行站立,落下了严重的病根。双方因能否享受相应工伤待遇而产生争议。本案例中熊某的家人认为熊某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得病,应被认定是工伤,要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企业对此则不能认同,他们认为熊某是在未请假的情况下擅离职守,回到宿舍后才发病,而且病情也并非因为工作原因而起, 不构成工伤。

处理结果:

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争议焦点:

熊某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焦点分析:

在本案例中,熊某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关健还是能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是本案双方当事人最大争议焦点。有一种观点认为,熊某应能享受工伤待遇,理由是:第一、熊某应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是该条中第四项规定;患职业病的这两项规定,应可以认定为工伤,理应享受工伤待遇。理由是:在本案中,熊某在工作时感觉不舒服,就已表明,熊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们上受到了伤害,只不过这个伤害是内在的,不象外表那样明显体现出来,最后此伤害也给当事人熊某造成了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严重后果。从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就高不就低、就宽不就严的原则来处理。完全可以凭这来给熊某认定为工伤。第二、热射病和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症也属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的目录里面,熊某应能得相关机构的职业病的认定。根据这两条,认定工伤肯定没有问题,熊某应能享受工伤待遇。

另一种观点认为:熊某在工作时间感到不舒服,就自行回宿舍休息,又私自采用一些降温的土办法进行处。也正因为这些不正确自行处置的方式,加重了他本人的病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不正确的处置方式是导致了熊某病情进一步恶化主因,事实也证明了,不当处置方式导致熊某本人昏迷并被工友们送入医院就珍。这就明显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的要求,凭这点是否属于工伤就值得商榷。而熊某人另一条重要依据是申请职业病的认定,凭着职业病的证明来申请工伤认定。而职业病的认定相关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第三十九及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单本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的认定。虽说熊某的热射病和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症也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的病情之一,但熊某不能举证证明他所得病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单从现有证据来看,熊某很难能得到职业病认定,且该当事人也未按职业病程序走。因而熊某不能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就本案而言,熊某在工作时感觉不舒服,回宿舍休息,再经过本人采取的一系列不正当的措施加重了病情,以致造成了熊某本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严重后果。医院诊断出热射病,那么什么是热射病,热射病是指因高温引起的人体体温调节功能失调,体内热量过度积蓄,从而引发神经器官受损。在中暑的分级中就是重症中暑。该病通常发生在夏季高温同时伴有高湿的天气。以上情况表明,熊某想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或是凭此就认定出是职业病,这实在有点牵强。且在此案中,熊某既没有按工伤认定或职业病的认定程序来走,在没有相关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之前,熊某想要享受工伤待遇标准,依法无据。故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熊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应享受企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

延伸思考:随着气温的逐渐升高,特别是南方如浙江广州这带,因天气炎热,这种季节性发生率较高的病俗称为中暑,而热射病是指重度中暑,该病通常发生在夏季高温同时伴有高湿的天气。对这种病当地居民很多也采取了土办法来治疗,如刮莎,降温或是吃些自备的防暑药等方式。当然这些土办法对治疗轻微的症状有比较好的效果,但对病情较重的,也会因此而延误治疗时间而导致严重的后果,如本案例中的当事人。

本案例中,单从熊某维权的途径及方式上看,也体现出当前有些职工是缺少相关的劳动法规和医学方面常识,如何才能更好维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一是劳动者应当加强法律学习或提高法律意识。二是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帮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确实做到知法、守法,努力维护自身其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力做到不让员工的合法权益受损,尽到用人单位保护员工合法权利义务。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应当确实履行职责,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工作场合的监管及相关职工维权途径的宣传。四、加强对企业一线安全人员的相关知识的培训。在高温作业天气下,相关一线安全人员应有相应的防暑知识,减少此类因延误最佳治疗时间而引起的重大维权事件。此案例中,虽经调解组织及时介入和处置,及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熊某的利益。但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损失都已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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