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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假日有偿招生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8-06-22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案情简介:

曹英为一私立学校教师,某年暑假中的一天,接受学校安排从县城乘坐客车去乡下招生,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重伤,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曹英无责任。曹英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为由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机构受理曹英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该私立学校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该私立学校辩称,其为私立民办学校,曹英为学校所聘教师,学校规定暑假期间全体教职工均无工资待遇;学校临时聘用曹英去招生,按招生人数给付报酬,双方系临时性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经查,一年前,曹英与学校签订《教师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两年,曹英发生事故时距合同到期仍有一年,合同书中没有假期期间学校不给付教职工工资待遇的相关条款。事故当天,曹英与学校多位教师一起接受安排去乡下招生,虽然学校承诺按招生人数给付一定的报酬,但曹英与学校之间仍属于劳动关系

查实情况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劳动者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之规定,认定曹英所受伤害为工伤。

该学校对认定结果不服,认为曹英假日外出有偿招生属于临时雇用,双方系临时性劳务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当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曹英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决定的行政行为。

焦点分析:

从法律意义上讲,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实质上,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双方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法律地位上他们是平等的;但实际上,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

该学校正是利用了自己的强者地位去非法占用曹英等教职工的法定假期,安排他们为其招生。至于学校所给付的招生报酬只能定义为学校为扩大招生规模所给予的一项奖励抑或定性为假日加班费。同时,曹英作为该私立学校教师,也会按照《教师聘用合同书》的规定无条件地完成学校交付的临时性工作。

曹英在《教师聘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即与学校建立了劳动关系,其假期内接受学校安排所从事的招生活动在劳动合同期内,是学校的业务组成部分,学校所称临时性劳务关系理由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学校假期期间不给付教职工工资待遇的做法,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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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认定为工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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