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某纺织公司职工谢某2013年4月2日6时25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7月3日谢某父亲以其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查明,谢某的家在纺织公司南5公里,谢某上班的方向应为由南向北,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谢某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驶方向为由北向南,与上班方向相反,谢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纺织公司提供了一张谢某的请假条,内容为家中浇地,请假一天,落款日期为4月1日,纺织公司提供的职工考勤表显示谢某2013年4月1日已经出勤。
2013年4月2日,即谢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当天,依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谢某是请假在家还是应当上班,且谢某发生事故时的行驶方向也无法证实谢某是在上班途中。据此,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谢某为非因工死亡。
谢某父亲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称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谢某行驶方向有异议。因为事发时比较痛苦,没有提出复议。事发地点在谢某从家中到公司的必经路途,事发时也在上班的合理时间段内。即便事发时谢某由北向南,有可能谢某回家取东西或者遇见熟人说话。
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某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予以维持。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谢某是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但没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要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以下情况都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从规定看出对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解释有扩大化的倾向,但是并不能盲目扩大,要结合其他有效证据来判断是否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依据请假条、考勤表等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谢某是请假在家还是应当上班,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发生事故时的行驶方向也无法证实谢某是在上班途中,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谢某因工死亡的决定并无不当。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之前,对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界定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在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把《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草案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没有把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列入工伤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给出的解释是,2006年颁布实施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使道路交通事故有了相应的救济渠道。征求意见稿产生了很大的舆论影响,反对的声音占多数。从制度公平的角度出发,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的条文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范围,但是对于事故责任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之后,这类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
工伤认定法律条文中争议纠纷产生最多的是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条款,这类工伤认定的难点是对于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界定存在分歧。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成为其中的关键,所谓合理,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下班途中的路线情形更加复杂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的调查取证就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法律和制度来对工伤报案时间作出限制,给予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把握第一时间的机会。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可以得到公安交警部门的协助配合,为调查取证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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