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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推出三项利民惠民社保新政

2018-06-24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日前,陕西省西安市人社局出台文件,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结算标准,并阶段性调整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将安康市四家医疗机构纳入该市定点范围。

调整城镇基本医保相关结算标准

医保付费方式关系医保基金的平稳运行和参保人员、医疗机构的切身利益,是有效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和不合理增长、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维护正常医疗服务秩序和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的有效手段,对于促进定点医疗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服务成本,从而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绩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此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近三年的住院平均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经调研测算,广泛听取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的建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的调整,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高住院平均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二是对原有的单病种结算标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并新增了6个单病种;三是对结核病、精神病专科医院实行按项目付费的办法;四是对收治医疗费用较大的恶性肿瘤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核确认后可按2个定额结算。

此次结算标准调整,也是在该市上半年大幅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待遇水平的基础上,为统筹兼顾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三方的合理利益,确保待遇提高实惠切切实实的落到参保患者身上,而进行的适时调整。此次结算标准调整后,结算方式更为多样化、标准更为科学合理,更符合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支出的实际,有利于维护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权益,从而减少和避免定点医疗机构推诿危重病人、分解住院等现象的发生,可以更好的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有效缓解医患矛盾。

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支持产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经西安市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降低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自2014年7月1日起,该市对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进行统一下浮,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费率下浮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下浮后费率标准缴费。执行期满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均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既定费率政策执行。失业保险。该市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下浮至1.5%。其中:用人单位负担1%,职工个人负担0.5%。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工伤保险。该市统一将参保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0.2%。将企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现行费率的50%。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参保企业费率不得低于0.2%,已下浮至0.2%的企业不再调整费率。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生育保险。该市统一将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0.5%下浮至0.25%。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企事业参保单位已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不再办理退费手续,从下次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扣除多缴部分。

新增四家医院纳入异地结算

为了方便在外参保人员就医,该市将安康市中心医院、安康市中医医院、安康市人民医院、安康市水电三局职工医院被纳入异地结算医疗机构。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在安康市居住的人员,可在上述四家医院进行住院异地结算,也就是住院费用与在西安的参保人员一样,可以在医院直接报销。此前,该市仅在咸阳市确定了6家医院,作为异地结算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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