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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活掉入废井受重伤 包工头跑了该咋维权

2018-06-24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可要求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裕华区黄先生咨询:我弟弟在开发区某建筑公司的工地跟着同村的包工头周某干活,我弟弟在干活过程中,推着拉砖的小推车前行时,突然连人带车翻进了一口废水井中,被摔、砸成重伤。这口废水井有三米多深、两米来宽,估计已弃用多年,顶端盖着水泥筑的井盖,井盖上面用一层黄沙土覆盖,平时根本就看不出来,当小推车负重碾轧在上面时,井盖突然断裂,致使我弟弟落入井中被摔伤、砸伤。我弟弟受伤后,包工头周某把我弟弟送到了医院,并拿了两万元医疗费,但从此不再露面。如今我弟弟住院已花了十几万元了,后续治疗还需要大量费用。我近日去工地找周某,工友们说周某听说我弟弟受伤后花钱很多,跟施工单位简单交待了一下,就跑了,听说是到南方去了,谁也不知道他具体的行踪。

我于是就找建筑公司的现场项目经理交涉此事,项目经理说,我弟弟所干的工程只是主体工程旁边的配套围墙工程,这些活本来是建筑公司安排自己的工人干的,由于要赶工期,才临时将围墙工程发包给了当地村干部的亲戚林某,林某又将其转包给了周某。项目经理让我去找林某,我找到林某,林某却说,他与周某签有合同,约定出了工伤等事故一切由周某负责,与自己不相干。就这样,我找了一圈,还是没人理这茬儿。据了解,林某、周某都没有建筑施工的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法律帮办: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今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更加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建筑公司将围墙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林某,林某又转包给周某,黄先生的弟弟受周某聘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按照上述规定,建筑公司应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但由于建筑公司未给黄先生的弟弟上工伤保险,建筑公司应依法承担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议黄先生向建筑公司交涉弟弟的工伤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应尽快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通过法律渠道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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