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保障和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39岁的刘某系江西省遂川县某事业单位的一名保安。今年2月10日17点左右,刘某在班室值班,他去卫生间时不慎摔伤,后到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刘某在县人民医院住院20天,共计花费17557.41元。刘某摔伤后,该单位经办人员向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调查人员认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虽是个人的生理现象,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却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刘某的这次摔伤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是因为自己的过错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所以认定刘某上厕所摔伤属于工伤。工伤认定后,保安刘某带着工伤认定书及住院药费到县医保局工伤保险窗口报销药费,经稽核人员仔细核对费用清单和出院记录发现,刘某的用药清单里不仅有治疗骨折的药品,还有一些是治疗哮喘的药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刘某此次受伤住院的主要原因是骨折,用药清单里附带了些哮喘药,但哮喘药不能在工伤基金里报销。扣除了所有治疗哮喘的费用218.65元,加上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最后报销17538.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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