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案情:张某,男、42岁,系湖北省鹤峰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五里乡防检员。2014年4月1日下午,张某来到五里乡柏榔村进行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工作,在去该村二组罗某家中经过柏枝树槽岔路口时,树丛中突然窜出来一条狗将其咬伤,在张某自救和求救下,赶来的村民将狗赶走,随即将张某送往就近的五峰县湾潭镇卫生院进行医治,经诊断为:左腿皮外伤。2014年6月4日,张某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6月19日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了受理的决定。2014年8月14日,该县人社局认为张某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款规定,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予以认定为工伤。评析: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款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情形。张某身为乡防检员,到村里进行动物疫病防疫属于本职工作,加之工作的特殊性,需经常下乡入户进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因此,应认定为工伤。另如果属于有主狗或无主野狗,也可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办理。鉴于此,该县人社部门,有充分理由认定张某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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