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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因工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2018-06-2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原告卜某属农村居民,2011年7月1日在其61岁时,与第三人湖北某磷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井下采矿工作,第三人为其申办了工伤保险。2012年6月12日,原告在第三人的磷矿工作时被垮塌下来的石块砸伤右脚。2013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黄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4月8日,被告人社局向原告发出补正材料通知,要求其提供权威部门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告于同年4月26日向黄梅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该仲裁委以原告年满60周岁,主体不适格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同年10月送达原告。原告不服,向黄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4月11日黄梅县人民政府作出黄梅县复决字[2014]3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人社局的不予受理行为。原告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黄梅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其与第三人劳动关系成立,现行法律并未对农民工工作年龄作出禁止性规定,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辩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只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具备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根据适用法律对这种情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因工受伤也能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劳动者工作上限年龄尚无禁止性规定。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应该退休的规定,所针对之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及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的规则,结合国家当前对全国近三亿农民工的相关政策要求,本案原告作为来自农民的企业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违反现行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答复很明确,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是可以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该答复意见虽非司法解释,但对下级法院具有审判指示作用和业务指导意义。因此,此案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农民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之主要标志是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费缴纳事实。本案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构成了劳动关系,被告不受理工伤申请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理由有三:其一,原告卜某于2011年7月1日与用人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到2012年6月12日原告工作时受伤,已接近一年之久,双方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且,双方对这种劳动关系始终认可,从无异议,从而满足了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其二,用人单位已经为原告申办了工伤保险,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且这种工伤保险又恰是被告作为劳动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的,这就表明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工伤保险,即认可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也认可了原告一旦因工受伤即应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支持原告及第三人的工伤主张,撤销被告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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