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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再次上调工伤待遇标准

2018-06-2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日前,笔者从人社部门获悉,经甘肃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上调工伤人员待遇标准,平均增长10%,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伤残待遇要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甘肃省决定今年再次上调工伤待遇标准,这是继2005年之后连续第9年进行的调整。伤残津贴一至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172元、164元、156元、148元、132元,伤残津贴由调整前的月人均1860元,调整后达到月人均2046元,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基本持平。同时,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划分,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到每人每月1600元、1280元、9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将平均上调10%。此次调整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对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及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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