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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须一并废止提前退休

2018-06-26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是国际通用做法,也符合我国老龄化快速推进、养老金缺口逐步扩大、人均寿命提高、健康状况改善以及劳动力红利逐渐消失等现实状况。但需要注意的是,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阶段,必须一并研究制定废止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防止实施阶段出现一部分人65岁退休,而另一部分人仍然享受50岁甚至45岁退休特殊待遇。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违反法律、保护落后《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未涉及非公企业,实践中,大多数地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只适用公有企业,而非公企业则排斥在外。 经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有2000多个,大多数是八十年代公布的,现如今,绝大多数业已公布的特殊工种的劳动条件早已改头换面,如水泥搅拌已经实现了机械化、汽车驾驶员的行使条件也越来越舒适、冶练工变成了电脑控制、钢球锻造基本实现了自动化等。工作环境的改善不但提高了舒适度,而且极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如果国家继续让所谓的特殊工种劳动者继续享有不公平的优惠政策,无异于保护落后产能、落后方式、落后技术和管理。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导致的一系列恶果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但蚕食社保基金,增加巨大的制度成本,而且因严重不公导致导致争议、上访、甚至犯罪。蚕食社保基金。为了达到提前退休的目的,职工与企业合谋制作假档案成为公开的秘密。仅2006年至2010年8月,济南市人社部门就接到群众举报达80余次,查处造假档案3000余份。据该市社保办统计,全市参保企业近3.8万家,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业675家,仅占2%左右。但近几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数量越来越多,这675家企业申请办理提前退休人数最高年份时占到退休人数的接近30%,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了支出压力。由于职工提前退休既要少缴5年养老保险费,又要提前支付5年的养老金,直接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减少,加剧了基金的支付压力。据测算,如济南市一年办理特殊工种退休4000人,按全市2009年月社平工资2491元作为缴费基数,五年将减少基金收入4亿元,按全市2009年月人均养老金1520元计算,五年将支出养老金3.64亿元,一进一出,涉及养老保险基金7.64亿元。另据了解,吉林市2004年至2009年5月累计办理退休65191人,其中特殊工种23330人,占36%;重庆市2006年至2010年每年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近15000人,占退休总人数的30%。基金安全面临巨大挑战。增加巨大的制度成本。制定特殊工种目录是一个浩大的工程,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划定是否为特殊工种已显得不合适宜。超负荷脑力劳动、过大心理压力所造成的身体损害程度并不比传统意义上的特殊工种轻,若将繁重脑力劳动列入特殊工种目录,评价指标更难以把握,任何机构对于是否属于脑力过劳状态无法把控,制度成本也是个无底洞。实务监管也难以到位,动态之一是对确定的特殊工种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为今年公布的工种可能由于淘汰落后产能明年就有可能淘汰,企业中今天还属于繁重体力劳动的原料运送工,明天就可能实现了机械作业。动态之二是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定期向社保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况且报送的这些资料难以保证其真实性。频繁的劳动力流动和劳动合同变更仅凭一纸记载难以断定其真实性,特别是对两亿多农民工和六千多万的被派遣劳动者的监管,到底要付出多少代价?审批监管难度大。特殊工种造假,大有形成产业链之势,仅凭书面审查难以辨别真伪,动用刑事侦察力量鉴定又往往不可能,什么双岗审核制、集体会诊制、公示制、举报制、承诺制等被动措施,不但不能杜绝造假,而且为此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也不可低估。严重不公导致争议、上访、甚至犯罪。为了达到提前退休的目的,职工与企业合谋制作假档案成为公开的秘密。导致造假骗保猖獗,劳资争议加剧,群访事件频发,甚至引发犯罪。三、废止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后的保障机制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施行,表现出极大的不适应和副能量。既然最高层面的《社会保险法》未设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就应当消灭特殊与非特殊工种之间的不公,做到一视同仁。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以法制代替人治,建立劳动者人人平等的法制环境。 依法公平保障所有劳动者的退休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累计最低缴费满十五年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两个基础性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即使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也要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或许在此岗位长期劳动导致程度不一的隐性身体伤害,伤害成为显性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做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做伤残鉴定,伤残鉴定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么合法合理的保护措施不执行,反而依然死抱臭不可闻的旧体制不放,违反违规、劳民伤财,不但耗费了国家不应有资金成本,而且助长了某些人的特权意识,加剧了党群矛盾。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采取一切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后,属于工伤的按工伤享受待遇,同时责任方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职工仅仅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责任方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在没有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另外享受提前退休待遇和工龄折算,于法无据。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政府和企业在前期预防、劳动过程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等方面已经尽责的前提下,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也不符合法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以及日常特别劳动保护措施,超越法规的提前退休制度安排有违法之嫌。基于以上分析,无论从事任何工种,只有坚持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不动摇,才能保持社保基金的充盈和可持续,这是《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以特殊为由另辟制度为法律所不容。用人单位对从事艰苦工作岗位职工实行必要的保护 市场经济环境下用人单位自有吸引劳动者从事特殊工种的方式,并以特殊的报偿方式留用劳动者达到经营的目的。若国家过度参与微观经济,制定所谓的提前退休及工龄折算,则干预了市场经济规律,同时威胁共有社保基金的安全,是对非受益人利益的侵犯。废止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后,从事苦、脏、累、险工种的,企业可通过缩短劳动时间、增加岗位津贴等手段加以激励,对长期从事艰苦岗位,因身体条件不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可调整工作岗位,无适应岗位的,也可实行内部退养加以关怀。对国有企业的内退待遇应当进行上限封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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