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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岁老人死亡该不该认定工伤?

2018-06-26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刘某是重庆市江津区某事业单位职工,2013年9月,刘某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刘某死亡后,刘妻向该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希望将刘某之死依法认定为因工死亡。该局在审查材料时发现,刘某出生于1952年10月,其死亡时已年满6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也就是说刘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应该已经终止,刘妻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但刘妻提出,虽然刘某的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52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档案上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54年,且尚未办理退休手续。该局在提取和审查了刘某的档案后认为:虽然刘某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年月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刘某作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其退休审核是以档案记载的年份为准,因此刘某在死亡时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故依法受理了刘妻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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