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2011年8月31日,工伤职工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其依据工伤保险政策要求B公司赔偿各项工伤待遇134561.00元。经仲裁委审理查明:2010年6月14日,B公司职工陈某在其承建的某高速公路工地上从事安全员工作时,被一辆小客车撞伤。经公安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驾驶员王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3月29日,经人社局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1年6月22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本案中,陈某在上班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工伤,用人单位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且内江某法院于6月7日判决交通事故责任人和第三人赔偿了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79831.22元,其中对应工伤待遇的赔偿金44493元,已于判决书生效前全额支付陈某。另外,经核算陈某工伤保险待遇为86376.20元,按照四川省执行工伤保险赔偿补差的模式,故对照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品迭后,B公司应当补足陈某工伤待遇41883.2元。而用人单位认为此事故不是单位造成的,陈某属交通事故已得到了交通事故责任人和第三人的赔偿,故不应再赔偿。由于争议双方意见分歧很大,仲裁委在开庭后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于近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B公司补足陈某工伤待遇41883.2元。最后,通过仲裁委宣讲政策和正确引导,用人单位已基本接受仲裁裁决,即补足陈某工伤待遇,化解此劳动纠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通过本案说明,用人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政策,参加工伤保险,分散用人单位工伤赔偿风险,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和谐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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