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居委会在劳动用工和劳动纠纷中的法律地位分析

2018-06-26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当前,随着城乡居民委员会委会)服务功能的拓展,加上各级政府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各种公益性岗位大量在居委会使用,由此带来居委会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劳动争议纠纷逐年上升。在该类纠纷中,居委会是否可以作为劳动用工主体,各地观点不一,正确认识居委会在劳动用工和劳动争议纠纷中的法律地位,对于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案例背景:2009年3月,王某被某社区居委会招聘为清洁工,负责打扫社区办公场所的清洁,工资每月800元,按月支付。社区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12月10日,王某在打扫社区办公楼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在地,导致右手臂粉碎性骨折和多处软组织损伤。王某要求社区支付工伤待遇未果,于2013年4月8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工伤,工作人员告知王某应当先进行劳动关系确认。在该案中,社区居委会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用工主体,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成为争论的焦点。一、居委会应该具有劳动法调整的用工主体资格《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标准《组织机构类型》中规定了居委会属于其它机构,其编码分别是96、95。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居委会的性质可理解为: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设立,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身份特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中社会团体的性质。因此,居委会作为社会团体,具有劳动法调整的用工主体资格。二、当前居委会劳动用工存在的问题《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实际操作中,居委会招用人员从事园林绿化、卫生保洁和治安联防等工作,农村村集体事务由村民义务投工、单项工作请临时工等现象普遍存在。由于招用的人员大部分是本地街坊邻居或村民,除少数地方签订劳动合同以外,大部分未进行书面约定,也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未书面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发生劳动争议的风险大大增加。特别是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村级财务无力承担巨额赔偿,极易引发上访等影响稳定的事件。三、规范居委会劳动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普及,职工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规范居委会劳动用工,规避劳动用工风险已刻不容缓。当前形势下,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正确认识居委会在劳动用工和劳动纠纷中的法律地位,加强对村级班子成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村级班子成员的法律意识,在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区域性居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提高村级事务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二是加强对居委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居委会在劳动用工中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招录、管理、考核、辞退等程序,督促居委会按规定参加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三是居委会应强化包括劳动法在内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劳动用工方面加强与劳动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面对并妥善处理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消除不稳定因素。四是严格区分居委会劳动用工和义务工、劳动用工和劳务外包。农村村集体事务使用义务工时,应完善相关记录,具有人身安全隐患的,应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项工作需要请临时工的,尽量采取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整体外包的方式操作;对于日常性的园林绿化、卫生保洁和治安联防等工作,可整体委托物管公司、家政公司、保安公司等单位进行管理,从而规避居委会的劳动用工风险。

无忧保采用专业的云+SaaS技术,推出“互联网+个人社保”的个体社保产品。用户只需要关注无忧保微信号,即可在线进行个人社保、公积金缴纳咨询等业务。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

标签:   劳动用工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