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某企业的两职工同时在一起事故中受伤后,单位仅为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办理了申请认定工伤,而另一职工的工伤认定则一拖再拖。陈某与路某同是山东东营市河口区某公司的职工,2012年8月13日两人同乘坐一辆摩托车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陈某受伤,路某死亡。陈某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路某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按照规定,陈某和路某的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就及时到当地人社部门为陈某申请了认定工伤,被认定为工伤,各项工伤待遇都得到了落实,而路某的工伤申请则一拖再拖。直至今年2月15日路某的家人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调查核实,当地人社行政部门于3月29日做出认定,认定路某的死亡为工亡。公司将要承担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一切后果。思考:现在仍有很多单位、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工伤事故离他们很远,即使发生了事故,花点钱就可以摆平,比缴纳保险合算多了。企业往往只能看到眼前的利益,只有当发生大的事故后才会后悔莫及。工伤保险不仅保护了受伤的职工,更为企业分担了风险。今年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十周年,工伤保险工作也走过了风雨十年,也在逐渐走向平坦,走向成功。困难、心酸、汗水、维权、欣慰、收获是我们做工伤保险工作人员共同的经历与财富,只要心中有爱,为职工维权,为企业服务就不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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