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4日从山西省人社厅获悉,该省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得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的15%。据山西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该负责人强调了调整幅度。今年各统筹地区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平均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15%的比例确定。为了缩小统筹地区间工伤职工的待遇差距,山西对各统筹地区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具体幅度,大同市、忻州市和运城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幅度要掌握在300元左右;长治市、晋中市和吕梁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幅度要掌握在260元左右;太原市、阳泉市、晋城市、朔州市、临汾市和省统筹单位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幅度要掌握在220元左右。据了解,此次调整后,该省确定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新的基本保障线标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生活护理费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2010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2011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40%、30%确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关系到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大事,是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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