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2013年4月28日20时,9级阵性大风席卷了重庆市江津区,全区各地普降中到大雨、局部暴雨,10多个镇街遭受风雹灾害,全区受灾人口2.7万多人,损坏房屋800多户900余间,经济损失严重。当晚,阵性大风发生时,江津区某制造公司职工黄某正行走在上班途中,不幸遭遇大风意外身亡。事后,该公司向江津区人力社保局咨询,想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黄某并非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其情形显然不符合这项规定,无法认定为因工死亡。但黄某的遭遇非常令人同情,因为他确是为了上班而遭遇意外,且黄某本身并不存在过错。那么,谁该为黄某的死亡担责?笔者查阅了相关规定,发现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黄某的情况既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也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黄某家属只能按照非因工死亡的标准领取其身故后的相关待遇。从黄某一案,笔者认为,将工伤仅局限于上下班途中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且不利于劳动者,如果能将上下班途中的意外纳入工伤,将更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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