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案件由来2012年1月,张某被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家装公司工作。6月,张某在工作期间不慎手指被机器压伤。事故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2013年2月底,劳务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张某就工伤待遇问题多次与劳务公司交涉无果,遂向润州区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共计57421.2元。工伤待遇的计算必须提供准确的工资数额,张某自称月工资为2700元,劳务公司则认为是2200元,双方在这一点上发生严重分歧。争议焦点就工资数额的确定,张某和单位谁应对此负举证责任?查明事实2013年3月21日,劳务公司负责人向仲裁院提供了一份张某2012年5-12月份的工资表,表上明确记载月工资为2200元,并有张某本人签字,并且说明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张某对该份证据表示认同,但辩称,工资表中的2200元是基本工资,实际拿到手不止这么多,每月收入是基本工资加上加班工资、各项福利等,却未能提供有利的证据。处理结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裁定劳务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共计53421.2元。案件评析举证责任的分配,简言之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对于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对于确定张某月工资数额的事实,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由劳务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若劳务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或拒不提供证据证明,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可推定张某的主张成立。而劳务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有张某亲笔签名,张某对工资表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因此,仲裁庭认定张某月工资为2200元,并以此作为计算张某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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