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所谓借用关系,应理解为经用人单位、借用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协商同意,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在借用单位实际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关系。就目前而言,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外借员工尚无明确规制。这种特殊的异化的用工形式,一旦处理不好,对用人单位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在员工外借过程中应注意:第一,严格控制用工风险。用人单位实行员工外借,无形中增加了用工管理的难度,也增加了用工风险。因此,对于长期外借的员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尽量解除劳动合同,由借用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有利于规范和理顺劳动关系。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中规定,外借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这些规定说明用人单位乃是劳动法律关系责任主体,特别是当借用单位发生破产、注销等其他意外风险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一系列诸如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责任。第二,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外借员工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员工借用的实际情况,对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缴纳等内容进行告知和约定,并得到外借员工的同意。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借用关系的变化,应及时对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协商变更。第三,要完善三方借用协议。三方协议是借用关系成立的基本条件,其内容必须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三方协议中应包含外借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基本条款,约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由谁承担以及承担方式,明确各自责任,特别是涉及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工伤赔偿等,要明确责任主体和追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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