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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退休后确诊职业病享工伤待遇

2018-06-3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济南市政府近日下发通知提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可享受伙食补助费,到外地就医者可享受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补助。通知有效期3年。疑似职业病职工诊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情形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不属于工伤认定管辖范围的,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且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非法用人单位或非法使用童工用人单位雇用的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到有关单位实习受到事故伤害的,以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其他情形。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须提交法定部门出具的荣誉证书、见义勇为证书等有效证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其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齐。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前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须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或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本人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有护理依赖的,按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护理依赖程度发给护理费。疑似职业病职工,在诊断、医疗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治疗工伤须在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工伤职工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的费用,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方承担;结论改变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申请方承担。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职工发生2次以上工伤的,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按照其本人伤残程度的最高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职工治疗工伤须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除上述情形外,工伤职工在未经许可的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须与工伤医疗费用分开结算,工伤医疗费用不得使用医保卡结算。工伤职工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内15元/天工伤职工初次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按照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核定;康复期间、旧伤复发、后续治疗或再次治疗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核定。经市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须按规定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公共汽车及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可报销1次城市间往返交通费,超标准部分自理;其入院之前时间不超过5天,出院后返程时间不超过2天,住宿费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凭原始单据据实报销,超标准部分自理;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须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被供养人生活来源等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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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工伤待遇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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