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20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自2003年4月27日《工伤保险条例》公布,到2010年12月20日《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再次公布,再到今天,有关部门尚没有出台具体办法,在目前还只能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按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优字34号)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值得注意的是因公死亡应属于公伤之内,但它专指死亡,而不包括伤残。现行的企业劳动者工伤包括三个具体形态:因工负伤 因工致残 因工死亡。对于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均必须经法定机构做出工伤认定,而对于因工致残还需要进行伤残评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因工死亡还需要进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以及产生争议后的如何处理。而这些在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政策中均没有涉及。前不久,听说这样一个案例,某县2009年6月在整治非法用工的一次联合执法过程中,一执法车辆在前往某矿山企业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上王某和张某2人受伤,被送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由其亲属进行护理。王某和张某分别属于两个执法部门,出院后,王某的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王某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支付了王某的护理费等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张某在得知王某的情况后要求单位为其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被单位告知没有政策依据,其后,张某及其亲属到县政府进行信访,后经协调,该单位为张某委托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但张某要求支付亲属护理费及有关工伤待遇时,单位以没有执行的标准而不同意支付,为此,张某及其亲属再次到县政府进行信访,县政府为此再次进行协调,要求张某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张某的工伤待遇。由于单位的领导人因为此事受到了县领导的批评,对张某的信访行为不满,对支付张某的工伤待遇采取拖延的办法,直到5个月后,张某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调整,张某的工伤待遇问题才得到彻底解决,前后时间近2年。上述现象发生,原因固然与张某单位的领导人有关,但根本在于目前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强政策规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 笔者在此呼吁国家尽快出台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伤待遇的相关政策,减少人为因素对具体事件处理的影响。同时也建议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出台前,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的工伤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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