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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单位“买单”

2018-06-3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本报曾以《高额护理费用谁来买单?》、《为了高瘫职工 成都工会出面开现场会》为题报道了成都某学院职工张建勇因工伤导致为一级伤残,由康复治疗转为长期医疗,完全依赖护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建勇的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1028元。但张建勇现月护理费却高达4200元。产生如此高额的护理费差额,张建勇无力承担,该由谁来买单?近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学院支付2008年5月6日至2010年10月及2010年11月至今年7月17日的护理费分别为87226.25元、97735.64元,然而,张建勇每月超出的护理费,由学院应按每月6000元扣减当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护理费金额后的标准支付。 2007年9月1日,张建勇到成都某学院任学院的驾驶员,并与学院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5月6日,张建勇在驾驶汽车中突发疾病,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同年7月28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建勇为工伤,2009年8月,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已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他需要完全护理,每天要两个人轮流护理,每月护理费共计4200元。然而,按照他的工伤等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护理费为1028元。张建勇的法定代理人张书明说。那么,每月护理费超出了3172元,该哪个来承担呢? 于是,作为张建勇的法定代理人,张书明多次与学院协商,要求补付相关护理费用,遭到学院拒绝。2010年1月,张书明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学院支付张建勇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抚育费等各种费用共341072.91元,后续护理费、生活补贴、卫生费每月3600元。2011年1月28日,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定,学院支付其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155979.62元。对此,张书明不服裁定,上诉至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张书明向法院提出了6点诉求,要求支付张建勇医药费、生活补贴、前期护理费共计214935.96元,从2011年1月1日起,以后的后续护理费至张建勇退休时。 成都某学院辩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因受伤进行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中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外的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应由张建勇自行承担。自张建勇受伤住院后,学院积极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手续,并且垫支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张建勇要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卫生费、后续护理费等费用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学院代理人辩称。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建勇与学院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发生伤病,依法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其应当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张建勇在受伤后自行垫付了医疗费用114984.36元,该费属工伤医疗赔付范围,应由学院支付。由于张建勇至今仍住院治疗,一直需要2人护理,虽然学院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其支付了生活护理费,但因其为完全护理依赖,其所需护理的依赖程度明显高于其它工伤病情,对其进行护理不仅仅是解决其自身日常生活问题,还应是维持身体生理健康的稳定、帮助其逐步恢复身体健康、避免其病情恶化乃至维持生命的基本保障,应视为是一种必要的医疗辅助手段,与工伤待遇中医疗、生活护理具有相同性质及关联。其护理费用既是一种必要费用亦应属工伤待遇赔付范围。故此,张建勇主张按照每人每天70元的标准计算护理费,符合本地当前雇佣护工人员的实际水平,对该计算标准本院予以确认。 近日,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学院支付张建勇医疗费、2008年5月6日至今年7月17日的护理费、诉讼费、生活补贴等各种费用205016.49元。同时,学院按每月6000元扣减当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护理费金额后的标准向张建勇支付今年7月18日起至张建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完全护理依赖情形消失之日止的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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