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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特殊人群享受同等工伤待遇

2018-06-3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在实际工作中,不少职工和用人单位都认为刑满释放人员、临时工、农民工并不属于享受工伤待遇的主体,其实不然,这三类特殊人群也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个体工商户应为临时工办工伤保险 2010年9月26日,李欣被个体工商户赖群聘为临时工。一周后,李欣在搬运货物时,砸伤左脚,不仅花去19000余元医疗费用,还构成九级伤残。事后,李欣要求赖群支付医疗费用,并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但遭到赖群拒绝,理由是李欣只是临时工。 赖群的观点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个体工商户也得为临时工办理工伤保险。 农民工同样可享工伤待遇 2010年3月1日,农民工张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由他负责公司内部的用电线路维修与管理。2010年7月3日,张成在检修线路时,不慎从三米高处掉下,构成八级伤残。公司认为,张成是农民工,除打工收入外,还有稳定的农作物收入,拒绝给予工伤待遇。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4年6月1日就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2条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本案中的公司自然也不得例外。 刑满释放人员原有工伤待遇不能剥夺 杨燕原是一家公司的会计。2008年1月,杨燕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一直享受工伤待遇。2009年8月,杨燕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1年8月,杨燕刑满释放后,要求公司继续给予工伤待遇,遭拒绝。理由是杨燕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早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劳动者因工伤导致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必将导致收入的减少或断绝,被判刑、被收监人员也不例外。工伤保险的功能之一正是补偿劳动者损失、维持其生活。《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也就是说,劳动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因被判刑、被收监而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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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工伤待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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