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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鑫救人死亡被认定工伤 单位不服状告被驳回

2018-07-0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2010年11月9日,酒吧服务员周鑫为救女顾客跳进盘龙江,献出了他23岁年轻的生命。他的事迹感动市民。数千昆明市民齐聚桃源广场,悼念周鑫。事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鑫见义勇为身亡为工伤。周鑫所在单位佳逸茶室不服,将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今日,呈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事件 周鑫救人被认定工伤 茶室不服 23岁的周鑫在盘龙区佳逸茶室担任服务员。2010年11月9日凌晨4时,来佳逸茶室消费的一女子突然跳入盘龙江并呼喊救命。正在上班的周鑫出于工作职责需要,为保护顾客的生命安全而奋不顾身地跳入江中救人,顾客因此得救,周鑫不幸溺水身亡。 事后,数千市民自发来到桃源广场进行吊唁祭奠。市民在对周鑫事迹表示赞扬的同时,也对周鑫家人进行关怀,爱心市民自发为周鑫捐款,2011年1月周鑫被昆明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被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云南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周鑫死亡后,其父母周清林、徐海英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依据调查确认的事实,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认定作出后,周鑫工作单位佳逸茶室不服,将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法庭查明事实,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争议 周鑫还是不是茶室员工? 事发当天,周鑫已经不是茶室员工,他见义勇为身亡不应由茶室做出工伤赔偿,在法庭上,佳逸茶室代理人称,周鑫于2010年5月16日与茶室签定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因为其常常酗酒,引起茶室负责人的不满,2010年11月7日,茶室与周鑫解除了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两天后,周鑫和朋友一起到茶室喝酒,那天晚上,周鑫喝得醉醺醺的,看到茶室里有个女子要跳盘龙江,周鑫就跑出去救人,最后不幸身亡。那女的后来也承认她也喝多了。代理人称,事发当天周鑫已经不是茶室员工,他去救人是他的个人行为,不是为了茶室去救客人。因此,他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请求法庭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而市人社局认为,事发当天,周鑫与原告还存在劳动关系,周鑫仍旧是原告的服务员,当日也在岗工作,该劳动关系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周鑫因救落水的女青年梁某不幸溺水身亡,其见义勇为的行为得到行政机关的确认和表彰。 《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这条规定,市人社局认为周鑫见义勇为身亡应该认定为工伤。 昆明市人社局对周鑫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市人社局代理人称。 庭审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庭审理认为:事发当天,周鑫还在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期间,他为了去救顾客身亡,其行为被昆明市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以及负伤致残的公民,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抚恤、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伤亡人员的规定办理。 周鑫在酒吧上班半年多,酒吧属于企业范畴,所以可以适用第二款,其抚恤、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伤亡人员规定办理。所以,对于周鑫见义勇为身亡,其家属可向周鑫所在的酒吧要求按照工伤进行适当的补偿。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合法,据此当庭宣判: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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