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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待遇标准

2018-07-02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日提出,今年全省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相关的补发工作要确保落实。7月1日前要把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相关待遇兑现到位。其中,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职工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老工伤人员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职工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从2012年1月1日起,云南省提出了提高本年度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范围包括以下三类人员: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并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具体的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6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45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2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最低工资标准。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单位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此外,生活护理费方面:完全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80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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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工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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