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作中受伤之我见

2018-07-02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案情介绍:2011年6月21日,某铝塑装饰部业主袁某与孟某经口头协议,来店为其加工铝塑门窗,每月工资2500元,每月休息两天。2011年8月25日孟某在切割机上加工塑钢门窗时,其左手不慎被割伤,造成左手食指中、末节外伤性缺如。孟某伤愈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2012年1月9日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人社局受理后,及时向铝塑装饰部送达了《工伤认定告知书》,铝塑装饰部逾期未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及证据材料。2012年3月9日,县人社局根据孟某提交的相关资料及调查所取得材料,作出了属因工受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2012年5月6日,铝塑装饰部以其系个人经营,与孟某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和劳动关系仲裁确认属工伤认定前置程序以及双方没有形成长期固定的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市人社局撤销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案例分析:笔者认为,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是正确的,铝塑装饰部的观点有失偏颇。理由有五:一、铝塑装饰部放弃了其工伤认定中的基本权利。《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县人社局送达《工伤认定告知书》后,铝塑装饰部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任何异议和抗辩,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放弃。二、铝塑装饰部所谓劳动关系仲裁确认是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于法无据。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劳动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审查的内容。审查中认为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不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就会告知工伤认定申请方到劳动仲裁委进行劳动关系仲裁确认;如果认为劳动关系明确,就会直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会再去要求工伤认定申请方当事人到劳动仲裁委进行劳动关系仲裁确认。劳动仲裁是劳动纠纷法院审理的前置程序,目前我国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关系仲裁确认是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三、孟某与铝塑装饰部之间系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1、劳动关系双方主体适格。铝塑装饰部是经过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之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孟某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2、孟某提供的劳动受铝塑装饰部劳动管理。孟某工作场地在铝塑装饰部店内,工作设备、所使用原材料由铝塑装饰部提供,产品加工按照其设计要求进行,每月两天的休息休假由铝塑装饰部决定。3、孟某提供的劳动是铝塑装饰部业务的组成部分。孟某从事的塑钢门窗加工制作工作,属于铝塑装饰部的业务范围。4、孟某从事铝塑装饰部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孟某为铝塑装饰部提供劳动,工资按每月2500元支付。双方之间虽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完全符合劳社部发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四、铝塑装饰部认为没有形成长期固定的劳动合同属劳务关系,是混淆了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请帮手、带学徒,私营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陕西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办法》第四条还规定:本办法所指雇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人员。显而易见,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与用工的长短和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没有关系的。五、铝塑装饰部与孟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规范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款规定:......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陕西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显而易见不难看出,铝塑装饰部与孟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但要受劳动法调整,而且孟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还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无忧保采用专业的云+SaaS技术,推出“互联网+个人社保”的个体社保产品。用户只需要关注无忧保微信号,即可在线进行个人社保、公积金缴纳咨询等业务。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

标签:   工作中受伤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