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现年61岁的退休职工徐新华,退休前在湖北黄石市一家大型企业工作。1967年他在一场火灾救援中,冲进火场连救两名幼儿负伤,虽保住了生命,但落下残疾。之后返回工作岗位,工作单位经历数次演变后退休。45年过去,徐新华的伤残优抚待遇不仅一直没能兑现,还因旧伤并发症,2010年摔成股骨头粉碎性骨折住院,一年内花去了数万元医疗费。生活的窘境,让徐新华当年舍己救人流血,现在却要流泪。 由于黄石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陈金刚帮助维权,多方协调,目前,徐新华的相关待遇已经得到解决。但是,其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却值得重视的。要解决徐新华将来的医疗问题,需要以因公受伤的行为比照工伤待遇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一次性缴纳保险金10万元。徐新华退休前企业不愿意为其支付这个钱徐当年救火事件与现在企业毫无关系,现在企业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这种说法,看似不无道理,你的因公负伤,不是为了本企业,本企业理所当然不应该为你的伤残费用买单。 其实,这个观点很悖谬。如果一个劳动者被认定为因公受伤,不管其工作单位如何演变,其退休前的工作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这里有个职工的责任和义务的延续性和连贯性的问题。即便是劳动者所在企业性质变换,或由公有变成了民营、合资、股份,或破产重组了原来企业职工的相关经济利益事项,都应该由其所衍生的新企业予以兜着,不能一改了之,致劳动者无人要、无人管、无人问的三无状态。即便是被出售或被破产的企业,其原有员工的种种善后权利事宜,地方政府也必须承担下来。 现实的情况是,不少转制了的企业,以原来的单位与我毫不相干为由,拒绝为原企业的职工承担责任。譬如,欠薪问题、工伤待遇、社保欠费等等,相当多的纠葛得不到妥善解决,以致争议不断,甚至矛盾升级,酿成群体事件,影响社会安定。这些纠葛原本不该发生,因为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里都有明确规定。之所以如此,关键在于一些当事企业缺乏敬畏法治的理念,缺失道德的血液,不愿意尽一个企业应尽的社会义务。 身边就有一个活生生的例子。我的邻居原来是一家大集体企业的职工,后来该企业卖给了私人,改制后,民企老板中断了他的工伤待遇,并且其理直气壮地说:你的工伤与本企业无关,你应该找你原来的老板要待遇去。中国坊间有一个传统,叫作父债子还。企业性质的演变,名字的更换,法人代表的易人,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怎么可以因为发生了变故,就把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推得一干二净,成了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挡箭牌呢? 此类情况,并非个案或少数,许多地方都有所发生,希望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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