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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月底二审 民间机构建言救济制度

2018-07-0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对于无法进入工伤保险统筹、历史遗留的职业病劳动者,建议借鉴香港立法,确立救济制度,保障其治疗和生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将于2011年10月24日在北京召开,《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将第二次接受立法机关审议。 10月19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副委员长、委员寄出立法建议信。 此前的8月,义联中心已针对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程序冗长、职业病定义过于狭窄、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发出立法建议。此次补充建议,则进一步吸取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对现有制度提出创新。 当前以尘肺病病人维权为主体的职业病群体性事件,其中不少是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甚至已倒闭破产,工人劳动关系缺失,无法纳入工伤保险,得不到合理赔偿,不少人将维权矛头指向政府,要求地方政府给予一定补偿。 针对这样的问题,义联中心以香港为例提出建议。1980年香港《肺尘病条例》将尘肺病人分作两批,1981年1月1日以后确诊病人由依据《条 例》成立的肺尘病赔偿基金会赔偿,而1981年1月1日前确诊的尘肺病人,他们的赔偿由政府拨款的特惠金来支付。 由此,义联中心建议《草案》增加一条:本法施行前,已受到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尚未进行职业病诊断的,或已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未进行工伤认定的,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支付其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 针对职业病工人所获一次性赔偿过低、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义联中心也结合国际劳工组织、美国及澳大利亚的立法经验提出建议。 义联中心认为,当前中国许多省都规定了对外地农民工的一次性工伤待遇赔付标准,但这些标准远低于职业病劳动者定期待遇的总和,而国际经验则以定期支付为 主,限制一次性赔付的使用,不得已采用一次性赔付,其协议也必须公平合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形式和实质审查。因而义联中心建议《草案》增加一款:职业病劳 动者应定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劳动者可申请一次性赔偿,但一次性赔偿待遇不得低于预计定期待遇总和。 另一方面,相对于物价水平的飞速上涨,《草案》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留2002年的标准,事实上是在倒退。义联中心建议引入罚金单位的概念,由国务院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定期调整罚金单位代表的具体金额。 除此之外,针对当前职业病防治标准制定的封闭性,义联中心也建议在原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职业卫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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