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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需要与时俱进

2018-07-07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增设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加固预防 欠薪防线事件:2011年5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生效。该修正案明确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该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28日公布的 《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补充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评析:在 《刑法》中,有的法律条文设定了诸如 故意、 恶意等主观方面的要件,在适用这些条文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取得相应的证据,才能证明构成犯罪。有些刑事责任条款对犯罪人主观要件不作具体规定,而是通过客观行为的发生推定犯罪嫌疑人存在主观故意,从而认定犯罪构成。推定并不是主观臆断,需要通过行为人已经实施的客观行为和既有的事实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对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的故意和目的进行分析证明。比如该修正案增设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就是如此。它没有明确规定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但规定只要行为人存在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就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因此该法条未使用 恶意来定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只列举行为。这样,指控和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就无须证明行为人是否 恶意,只需要证明相关行为的存在即可。同时,该法条规定,只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才能被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此规定为用刑法手段解决欠薪问题设置了前置程序,一方面可以鼓励劳动者依法寻求行政救济,避免劳动者滥用刑事控告权;另一方面保持了刑法的谦抑性。对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都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的措施。因此,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涉嫌上述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超过限期,用人单位仍不支付时,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触犯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机关此时可以启动公诉案件程序,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欠薪问题。职场 过劳现象频现法律救济亟须跟进事件:2011年4月,接连发生 普华永道25岁女硕士疑过劳死和上海一27岁房产中介经理疑过劳猝死等事件。智联招聘发布的 《2010职场人压力状况调查》显示,许多大城市93.24%的白领有加班经历。工作日晚上加班比节假日加班更频繁,69.6%的白领一直苦于这种状态。职场 过劳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评析:虽然 《劳动法》第41条、第43条对加班时间作出了明确限制,但是面对当前巨大的生活压力,过度加班现象频繁出现,严重危害这些劳动者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且单靠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很难有效约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过度加班的行为。日本提出的 过劳死这一概念,指劳动者由于过度的工作负担,导致高血压等基础疾病的恶化,进而引发脑血管病或者心血管病等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从而使患者陷入死亡状态的一种社会医学现象。我国目前劳动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制度都没有关于 过劳死的专门界定,一般认为,过劳死是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导致劳动者不能得到必要的休息而影响健康,疲劳积累导致死亡。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劳动者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即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48小时之后死亡的 过劳死情形,无法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处理,而只能按照 《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认定为一般侵权案件。但一般侵权案件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死亡具有主观过错。这与工伤的证明责任相比,无疑加重了劳动者负担,因此实践中很多 过劳死案件很难通过司法审判得到救济。我国当前的工时等劳动法律制度主要还是针对产业工人和体力劳动者设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形态的复杂化,我国法律在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报酬权和劳动条件等方面,亟须增加衡量劳动强度等更明晰的指标。同时对于限制超时加班问题,应设置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条文和制衡机制,设立更加完善的维权机制。实习生用工怎能成为 避法港事件:最近,国内一家官方人力资源网站对大学生实习安全进行了一项专门调查。结果显示:9成以上实习生遭遇过权益损害,46%的学生自述实习期有上当的经历或感受,27%学生实习没有签订实习协议;无故辞退、被迫加班和克扣工资,列大学生实习中权益受损现象前三位;90%以上的大学生在明知权益受损情况下选择忍气吞声。评析:由于 《劳动合同法》对实习生的劳动权益没有明确规定,有些企业便从降低经营成本的角度出发,借招实习生代替临时工甚至正式工,导致本以学习为目的的实习成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律制度规制的 避法港。按照当前法律规定,大学生到公司去实习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学习,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实习生和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公司没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一些公司愿意提供给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但这不能看作工资,而实习生从公司拿到的只是一种生活的补助或补贴。比如《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57条规定,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然而事实上教育部、财政部2007年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8条已经明确规定,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北京市2004年出台的《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实习学生的劳动报酬,且报酬标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协议,给学校或学生造成损失,按规定应予以相应的赔偿。对于实习生的工作时间,教育部、财政部在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规定,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即学生工从事的工作时间原则上应遵守劳动法律规范对最高工时的要求。关于学生工每天超过8小时的工作量,应该被认定为加班,虽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工加班工资作出规定,但从保护学生的角度出发,应该比照劳动法律规范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支付加班报酬。实习的目的是让学生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根本目的在于教学。因此应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限制企业滥用实习生规避劳动法律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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