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长时间加班之后,定远县一家银行职员曹军突然昏倒,后被确诊为脑干出血,苦撑七天后宣告不治。在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后,曹军遗孀李女士又接到另外一个坏消息: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丈夫却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原因是国家有规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工伤认定旨在对劳动者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进行补偿,作为一部保护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立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的用意十分明显:既要明确劳动者死亡与其工作时间和岗位的关系,又要避免无限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然而,看起来很美的制度设计却多次在实践中偏离了方向。如果说保命还是保工伤的抉择已经足够令人难堪的话,更令人无法承受的是,竟然有用心险恶的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救治时间,为的只是拖过48小时的法定期限以回避工伤赔付责任,本应成为劳动者保护伞的《工伤保险条例》,因此一再为劳动者维权设置障碍。法律的尊严不仅体现在立法者的主观愿望,更应体现在其实际产生的效果,以此来看,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规定本身有必要修改或完善。完善这项条款无外乎三种路径:首先,取消48小时的最后期限,直接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即属工伤。当然,如此一来未免有过度扩大范围之嫌,从而增加工伤认定的难度。基于此,还有第二种办法延长最后期限,有限制地扩大保障范围。不过,这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遇到困难,因为无论最后期限延长多久,总会有延期情况的出现,哪怕只有一个特例出现,都不可避免会损害劳动者权益,并因此而遭到舆论诟病。比起前两种办法,第三种办法更具可行性:对原有48小时条款作出适当补充,在不破坏原规定整体框架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工伤认定的保障范围。实际上,关于这些早已不乏先例2008年4月,厦门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肖文旭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三天后死亡,也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但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手续。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不受最后期限所限的条款完全可以也有必要写进《工伤保险条例》,倘若如此,不仅有助于提高实际可操作性,类似纠纷将大大减少,而且这种人文关怀本身,也是相关法律条款应有之义。劳动者生命垂危之际,希望保命和保工伤不再是一道凄凉的单选题,无论如何,《工伤保险条例》都不应该为劳动者维权设置障碍。就像培根在《论司法》中所说: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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