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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出台相关政策 因地震无力缴社保可缓缴3年

2018-07-12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公益性安置困难人员,政府将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因地震造成缴费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参保人员,均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最长达3年;因灾致残丧失劳动力的参保人员,不受退休年龄限制,可提前办退休领取养老金……昨日,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了灾后重建就业、社保方面的优惠政策

就业

公益岗位安置就业享补贴

“地震灾区的就业困难人员,如果单位提供了公益岗位进行安置,将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张小江说,补贴政策将执行3年。对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灾区企业新招用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按实招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00万。

“虽然地震使重灾区大量城乡人员失业,但我们还是要在3年内在重灾区实现比较充分就业目标。”张小江说,地震后仅都江堰就有城乡劳动者12万人左右。为此,成都扩大了就业援助的范围。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可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不超过今年底。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经核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社会保险

单位个人最长可缓缴3年

“对同一参保单位,每次审批的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6个月,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期一致,原则上不超过3年。”成都市社保局副局长陈东说,用人单位因地震灾害停产、歇业期间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职工可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满后,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利息、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可享受领取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保待遇。“缓缴政策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个体参保人员。”陈东说。

企业因地震灾害无法恢复生产经营,经法院宣告破产或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使用破产关闭财产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申请核销。

因灾致残可提前办退休

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本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地震灾害非因工致残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次月,即可领取养老金。

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因地震灾害非因工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4个月;一次性抚恤金:以死亡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8个月。最低可享受15625元,最高可达3万多元。“个体参保人员的死亡待遇以前是没有的,现在增加了其死亡待遇。”陈东说,支持灾后重建的社保政策,将个体参保人员纳入了进来。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10万

地震灾害中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1421元,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为10970.52元。地震灾害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最高24个月,最低6个月。

对地震灾害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问题,成都规定:工亡职工的配偶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的4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的30%计发;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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