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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刘化勤工伤维权带来的启示

2018-07-14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农民工刘化勤的故事

今年1月8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农民工刘化勤颤抖着伤残的手,从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过30168元执行款。他激动地说:“还是法律保护我们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官一再叮嘱他要携带好钱款,平安返家过年。

今年45岁的刘化勤于2005年3月到镇江市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双方约定月工资837元。2005年11月28日,刘化勤在镇江市丹徒区大路镇农贸市场施工工地开搅拌机作业时,右手被机器轧伤,导致右手拇指关节软组织缺损,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右食指末节完全离断伤。

2006年1月25日,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化勤的伤为工伤。2006年4月17日,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化勤为九级伤残。

由于刘化勤不了解有关工伤赔偿的法规,2006年7月10日,在镇江市某镇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建筑公司和刘化勤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刘化勤1万元工伤补偿。7月11日刘化勤领取了1万元工伤补偿。

后来,刘化勤得知调解协议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于2006年10月向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原调解协议,由建筑公司总共支付工伤补偿4.2万余元。

仲裁委员会认为,刘化勤在建筑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受伤,应当得到及时治疗和享受工伤待遇。虽然刘化勤与建筑公司于2006年7月10日,在镇江市某镇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刘化勤也领取了1万元工伤补偿费,但一方面是刘化勤不了解相关规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另一方面,这一调解协议与劳动法规有较大差距,显失公平。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协议应当予以撤销。刘化勤在工伤治疗和休息期间应享受工伤津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故建筑公司应支付刘化勤4个月的工伤津贴。关于工伤待遇问题,建筑公司应支付刘化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96元,因双方已经终止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应支付刘化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896元和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9948元。

经调解无效,2006年10月24日,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撤销2006年7月10日建筑公司与刘化勤达成的调解协议。建筑公司与刘化勤的劳动关系于2006年10月12日终止。建筑公司在裁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刘化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等合计40168元,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实际需支付30168元。

裁决生效后,刘化勤于2006年12月21日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12月22日就发出了执行令,今年1月8日将全部执行款30168元执行到位。

受伤后,你怎样维权

如今,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像刘化勤这样的农民工受伤的事情时有发生,不少农民工因工致伤后不能得到赔偿而无钱治病。工伤,给打工者带来的是难以愈合的伤痛。因此,面对工伤纠纷,农民工要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应认真签订合同,保留证据。外出打工,农民工应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并保留相关用工证据,出现工伤纠纷时,有关的用工合同、上岗证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否则,等到出现纠纷时要想搜集证据将比较艰难。但也需要指出的是:企业不与打工者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只要劳动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没签劳动合同,职工受工伤企业也该赔偿。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要求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关于工伤认定问题,如出现工伤企业瞒报的,打工者可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认定。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时限为1年。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打工者被确认为工伤后,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按照《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其评定伤残等级,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伤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另外,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除应按国家规定为打工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供养亲属可按规定申请抚恤金。根据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4年1月1日起,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可按规定申请抚恤金。

第三,不盲目和用工单位私了,用工单位不按有关法律规定支付工伤待遇,农民工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遇到工伤纠纷后,农民工应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期限为60日,而不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先裁后审的原则,对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纠纷一般不予受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生效的裁决书、判决书,用工单位如果不及时履行,农民工可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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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工伤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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