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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刚过,劳动者的这些权益你都享受了么?

2018-07-1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女职工还有这些权益!

——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在地方层面,北京、上海、陕西、浙江等多个省份都明确了“痛经假”相关规定。

例如,《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痛经假”进行了详细说明,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向单位申请1至2天的休假。

去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经量过多”的,企业应给予女职工1至2天的带薪休息;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2012年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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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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