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院聘用人员的管理,督促和激励提高能力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更好地服务检察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仅指经本院组织招录,与本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用工人员及本院退休返聘人员。经上级检察机关统一招录的聘用制书记员,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另行考核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治处是聘用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招聘录用、教育培训、考核等;用人部门负责本部门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协助政治处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条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活动和岗位业务培训,认真完成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招聘录用
第五条招录聘用人员应当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政治处根据用人部门意见及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拟定招聘计划,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招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面向社会、统一招聘、择优录用的方式。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具有拟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职业技能、执业资格及从业经历;
符合拟聘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年龄、身体等条件。首次聘用年龄一般在18至35周岁之间;已在本院工作的聘用人员,如符合续聘条件的,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本院退休返聘人员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3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8周岁。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已经录用的,一经发现,解除劳动合同: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因其他原因不宜在检察机关工作的。
第八条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确定聘用的人员与本院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自报到之日起起算,并开始计算试用期,试用期为六个月。
第十条试用期满,用人部门提出意见,由政治处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检察业务部门聘用人员工作职责:
1.担任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2.办理检察业务中的事务性工作;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归档和检察业务系统信息录入、统计上报等其他事项。
检察综合保障部门聘用人员工作职责:
1.司法警察部门聘用人员协助司法警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办公办案场所工作秩序和保障办案安全任务。
2.行装部门聘用人员按照部门所确定的具体工作岗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信息技术岗位聘用人员协助做好全院电脑、网络设备、检察业务系统的维护工作以及视频会议保障工作等。驾驶员岗位的聘用人员负责单位车辆的日常驾驶、保养、维修、年检工作,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卫生状况,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行车。
3.其他综合管理部门聘用人员工作职责,由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后确定。
第十二条所有聘用人员在履行本职工作的同时,必须服从院内统一工作安排,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教育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坚持“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用人部门负责人是聘用人员日常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管理责任。聘用人员违反纪律造成损失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在追究聘用人员责任的同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用人部门承担对聘用人员履行以下日常管理职责:
1.组织聘用人员参加本部门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始终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
2.加强对聘用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督促其严格遵守考勤、请销假等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维护检察机关形象;
3.严守工作机密,对聘用人员不能从事的涉密工作,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扩大涉密范围;
4.会同政治处做好聘用人员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对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考核实行部门评价和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等次数量按聘用人员总数的15%核定,年度考核结果以一定方式在本院内部进行公示。
用人部门对聘用人员提出评价意见和考核等次建议。评价意见的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专业技能和适岗情况。
政治处组织相关部门对聘用人员进行满意度民主测评。
政治部根据用人部门的评价意见和满意度民主测评情况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对获得优秀等次的聘用人员,按党组研究确定的人员和标准,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进行培训、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工资待遇与福利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的薪酬分别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岗位津贴等部分组成,具体标准如下:
基本工资:聘用人员的基础工资在试用期内为1200元/月,正式录用后为1650元/月。对已在本院工作的聘用人员按现行基本工资标准执行,低于1650元/月的按1650元/月执行。
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实行年度递增制,每年考核合格后,自次年1月起月工资增加50元。
绩效工资:聘用人员的绩效工资为每人300元/月,聘用人员绩效工资实行年度递增制,具体标准由党组会在年初研究确定。
工龄工资:聘用人员的工龄是指在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时间,聘用人员工龄每增加一年月工资增加10元。
岗位津贴:聘用人员岗位津贴每人200元/月;在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的另增加200元/月。
驾驶员岗位的聘用人员,按院规定另发放年度一次性安全奖。
聘用人员根据考核情况,发放年终奖金,具体标准由党组结合上一年度情况研究确定。
聘用人员在本院退休时,一次性发放退休慰问金,具体标准由院党组研究确定。
原本院干警退休后返聘人员,不适用前款规定,仅第一年度发放聘用工资2000元/月,然后实行年度递增制,具体增加标准为200元/月。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在配备必备的办公用品、工作用餐、通讯保障方面,与检察干警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内的社会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按缴费基数10%缴纳,工资高于缴费基数的按实缴纳。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享有带薪休假、出差补助、健康体检权利。同时,根据劳动法规定享有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
第二十条聘用人员在信息、宣传、调研等方面与检察干警享受同样的奖励政策,按相关规定发放。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聘用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二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受到刑事或者治安处罚的;
严重违反检察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因责任心不强导致工作出现差错、疏漏,造成严重后果的;
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全年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累计10次以上的,连续旷工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30日以上的;
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履职的;
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其他应当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政治处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聘用人员离职前,应当及时办理经手卷宗档案、保管物品、办公用品等交接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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