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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2018-07-1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关键词行政诉讼/工伤认定/程序性行政行为/受理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一、关于《中止通知》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问题二、关于《中止通知》应否予以撤销问题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如前所述,第三人在向被告就王雷兵死亡申请工伤认定时已经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就是说,第三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并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依法可以作出中止决定的情形。因此,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出《中止通知》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判决生效后,被告对涉案职工认定工伤的程序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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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社会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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