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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发生工伤,责任谁承担

2018-07-1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董某,男,自2014年3月25日起在武进区湟里镇某轧辊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4月9日董某在工作时不慎发生事故受伤,经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贰万伍仟余元,目前,病情已基本痊愈。董某要求公司除医药费外按照工伤对其进行补偿,而公司不同意,因此董某多次到厂内吵闹,双方矛盾越演越烈。

矛盾焦点

董某认为他是在上班期间受的伤,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此种情况即属工伤,因此公司应按工伤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公司则认为,董某的伤是由于其操作不当引起的,况且董某上班还不满一个月,尚处于试用期,当初董某进厂时,厂方和他约定试用期内如因工作受伤,厂方不承担责任,现厂方已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厂方没义务承担其他责任。

调解结果

了解情况后,湟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首先指出双方约定试用期内因工受伤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无效条款。同时,对董某的不理智行为进行了批评。经过近2个小时耐心、细致的调解,董某和公司最终达成了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点评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合同期不同试用期也不相同,试用工享有相应的权利。部分企业将试用期作为免责期,在此期间不按法律规定给员工办理保险,约定员工上班期间一旦发生意外不承担相应的义务是与有关法律规定相违背的。

武进区湟里镇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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