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2015年8月29日,王某驾驶无牌无证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转弯过程中与受援人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认定,此次事故被告负主要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受援人眼部受伤,视力严重下降,已经影响到其正常工作。治疗期间王某仅支付了受援人医药费4000元。受援人多次找到王某要求其支付剩余医药费,赔偿几万元损失,对方均以自己没责任为由予以拒绝。受援人家庭经济困难,妻子早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儿子正在读高中,受援人无钱聘请律师打官司维权,后经人指点,来到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法援律师接待受援人,发现受援人对法律规定的权利不甚了解,甚至不知道自己伤情构成一定伤残等级,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因此,法援律师告知受援人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以及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的同时,告知其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因本案肇事车辆系无牌无证普通摩托车,没有投保,这意味着受援人只能向肇事方个人索赔,可能存在日后执行难问题。为此,法援律师积极向受援人了解当时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了解到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法援律师立即告知受援人这种情况下他可以申报工伤,并告知其可以两步走,一边向肇事方索赔,一边开始着手准备申报工伤的材料。
法援律师帮助受援人准备诉讼材料以及申请司法鉴定材料,并为其逐一计算医药费、交通费等金额,代拟起诉状并到栖霞人民法院立案,并帮其申请司法鉴定。后经司法鉴定,受援人右眼盲目3级以上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法援律师根据伤残鉴定结论书帮助受援人计算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等数额。
本案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告支付受援人各项赔偿共计15288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开庭审理后,在法援律师和法官的调解下,对方同意赔偿受援人各项损失共计130000元。受援人已经收到上述款项。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法援律师还指导受援人申报工伤,虽然工伤案件与本案无关,并且申报工伤程序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但本着最大限度保障受援人权益的原则,法援律师热心告知受援人如何准备申报工伤的材料,目前受援人工伤案件处于申请工伤鉴定阶段。
本案受援人来自农村,受伤前在工厂打工,妻子早年离家出走,儿子在读书,家庭负担重。此次事故对其视力构成严重伤害,这必将影响受援人今后生活和工作。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受援人权益,在本案二审阶段,法援律师积极促成双方调解,以便受援人实实在在拿到赔偿款。因本案交通事故是上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法援律师告诉受援人其可以申报工伤,并实际上指导其办理申报工伤程序,以达到将受援人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的目的。这也体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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