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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二:遇到工伤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018-07-21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遇到工伤要及时采取的措施

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自己长期在煤矿、采石场或有毒有害等场所工作,发现自己身体不适,一定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后,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时遇到工伤时应采取的措施

外来打工人员李某为某建材公司做搬运工,当时并未和该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而是以口头方式与该公司约定报酬,结果在搬运货物过程中腿部不慎被重物砸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为右腿粉碎性骨折。于是,李某向该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要求赔偿其医疗、误工等费用。但是该公司以其与李某之间是承揽关系,人身伤害等行为应该由李某自行承担伤害后果为由,拒绝赔偿。李某几次与该公司进行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建材公司应该对李某进行赔偿吗?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按《合同法》规定,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伤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承揽人的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则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佣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是单一的,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受雇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或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与建材公司之间只有口头达成的约定,内容是李某为公司提供搬运服务,公司发放给李某一定的劳动报酬,李某所提供的服务可以说技术含量并不高,所提供的服务也并不具备特殊性,而且也并未依靠特殊的技术和设备,其所提供的服务主要还是体力劳动,符合雇员与雇主之间雇佣关系的特点,依据法律规定公司应该对李某的伤害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和公司的关系为雇佣关系,判定公司必须承担李某的治疗、误工等费用。作为外来打工人员一定要记住,对于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不同认定,法律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或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伤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除定作人对承揽人的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正确识别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特点,有助于外来打工人员走上正确的维权之路,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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