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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

2018-07-21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中国江苏网讯12月12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情况。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将对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执行时间从2016年7月1日起,市区和五县、区同步调整。

待遇调整对象

2016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2016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并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

待遇调整标准

伤残等级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上增长7.5%,增发金额最高为507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分别为一级2190元、二级2069元、三级1947元、四级1826元;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伤残津贴高于基本养老金进行补差的,补差金额在原标准上增长7.5%;伤残等级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上增长6.08%;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263元、1811元、1358元。

关于工伤定期待遇的支付渠道,凡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人均待遇提高

据介绍,通过本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全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人均增长231元,生活护理费人均增长108元。调整后全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人均达到3178元,其中市区达到人均330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分别为一级2190元、二级2069元、三级1947元、四级18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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