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南通“90后”小伙田某受邀与公司几名同事一起外出聚餐,但返回公司时搭乘了饮酒同事余某所驾的公司车辆,结果车子翻入河中,导致车上包括肇事司机余某在内的三人全部死亡。悲痛不已的田某家属将公司和肇事司机家属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95万余元。
近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田某明知余某酒后驾驶车辆可能会出现危险,仍采取放任的态度,应自负20%的责任,综合三方过错程度,肇事司机余某和公司分别承担60%、20%的民事赔偿责任。
酒后驾车入河致车毁三人亡
“90后”小伙田某和余某均是南通市通州区某家纺公司的员工。2013年12月6日下午5时许,供货商陆某为该公司送货完毕后,邀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林某吃饭,田某、余某和另外三名同事也一同来到位于通州区川姜镇的一家饭店参加聚餐。
席间,大家喝酒聊天相谈甚欢,一直到夜里11时方才结束。由于大家都喝了酒,做东的陆某要请代驾帮余某开车,余某当即表示自己很清醒,予以拒绝,田某也未提出异议。后余某驾驶着公司的车辆带着田某和王某离开,其余的人则分别搭乘陆某所请的两名代驾所驾车辆一起返回公司。代驾的两辆车很快返回公司,而余某却在行驶至姜竹线川姜镇三圩埭村时翻入河中,造成了车上三人全部死亡的惨剧。
同月12日,经公安机关鉴定,余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高达116.5mg/100ml血液。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交通事故,余某醉酒驾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和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申请工伤未果为赔偿另起诉
事发后,田某家属认为余某是公司的专职驾驶员,事发时余某驾驶公司车辆是履行职务行为,且当天的聚餐明显与工作有关,事故发生又是在返回公司途中,遂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8月5日,南通通州人社局认为田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工伤的认定。田某家属不服,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当晚田某参加的聚餐具有私人聚会性质,与工作并无关联性,虽然发生事故时汽车驶往公司方向,但不能证明田某等是回公司加班的,不能认定为“上下班途中”,遂判决驳回田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申请工伤未果,田某家属为赔偿问题又向通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对该起交通事故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和余某家属承担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5万余元。
法庭上,公司辩称,田某参加聚餐的行为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为私人聚会,余某聚餐结束后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且将车辆交给具有驾驶资格的余某驾驶没有过错。
放任危险发生乘客担责二成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余某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并致使乘坐人田某死亡,余某应对原告因田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田某明知余某大量饮酒,且有代驾的情况下,仍乘坐余某驾驶的车辆而不加以劝阻,系对可能出现的危险采取放任态度,自身存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负20%的责任。
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车辆未尽到管理义务,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三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肇事司机余某和公司分别承担60%、20%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认定损失合计954851元,由三方按比例承担。
田某家属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田某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责任,故一审判决由其承担20%的责任不当,为此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田某等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确实值得同情,但是田某在明知司机余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然乘坐余某驾驶的汽车,显然对自身人身安全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自身的损害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该案二审审判长钱泊霖介绍说,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所作出的认定,它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不能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故一审认定田某自身存在过错,并据此减轻余某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报特约顾建兵本报陈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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