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姜某,贵州省遵义县籍农民。2013年2月19日,姜某进入江阴某塑胶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3月17日,姜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被送往江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塑胶公司向姜某银行卡转账了500元钱,对姜某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一概予以拒绝。2013年11月8日,姜某向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因塑胶公司不承认与姜某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部门以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为由中止了工伤认定程序。江阴市总工会市指派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王祥政律师为姜某提供法律援助。2014年1月14日,援助律师帮助姜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以超过审理期限为由终止了审理。2014年3月24日,援助律师又帮助姜某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姜某与塑胶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援助援助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向法庭提交了塑胶公司发放给蒋某的就餐卡,以及塑胶公司向姜某支付500元的银行凭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证据面前,塑胶公司终于承认与姜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14年7月14日签署了民事调解书。此后,经过援助律师继续努力,姜某顺利完成工伤认定,并最终拿到了全部工伤赔偿款。
劳动关系认定难成为工伤职工维权道路上的一道坎。现实中,像姜某这样刚入职不久便发生工伤,却因举证困难致使劳动关系难认定,被卡在工伤认定第一关的不在少数。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往往在保留证据方面意识薄弱,尤其是刚入职时期,对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十分了解,更难完成举证责任。所以,作为劳动者,首先要在入职前后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法律给了用人单位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但对于劳动者来说,自身利益无大小,亦无宽限期,劳动者无需等待一个月期满后再去行使督促的权力,否则带来的可能是自己权益保护的困难。其次要在入职后注意保留工作证、就餐卡、出入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工资条、社保卡等凭证,对用人单位公布的考勤记录在仔细核对的同时,也要注意保留和备份。以上证据均是劳动关系存在的体现,劳动者若能举出以上证据,则能较好完成举证责任。工伤认定部门亦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责任,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充分,也能帮助工伤认定部门清楚判断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无需劳动者再就劳动关系确认问题提起仲裁和诉讼,从而简化维权之路。
点评专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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