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从2013年12月26日开始,徐某到苏州市某区某供水站从事送水工作。双方签订了运输服务合同,约定供水站每月将徐某应得报酬汇入其银行卡内。2014年7月18日晚,徐维山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供水站不承认与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导致徐某无法申请工伤认定。苏州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房敏律师为徐某提供法律援助,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徐某与供水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不予受理后,徐某又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庭上援助律师举证说明,虽然双方签订了运输服务合同,但徐某日常具体的送水工作由供水站安排,服从供水站的管理,徐某的报酬由供水站根据内部制度进行计发,每月定期发放,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法院认为,首先徐某提供的服务恰恰是供水站的主要服务,双方所签合同在内容上远超单纯的运输合同;其次徐某配送服务时间正好是供水站营业时间,且供水站要求徐某在此时间内不得从事其他事项;再次供水站将其经营服务通过所谓的运输服务合同委托给徐某来做,本质上是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徐某与供水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有些用人单位为规避用工风险,往往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而签订承揽合同、服务合同等民事合同。但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判断,并不取决于双方书面合同的名称,而取决于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是否从属于用人单位。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是否构成从属性来综合认定: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是否有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的记录,劳动者在经济上是否依赖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从事劳动,而非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劳动者是否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劳动工具、原材料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时间、场所是否由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劳动者是否只为一个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劳动;劳动者是否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继续性的而非一次性的劳务。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最基本特征,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
点评专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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