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非法用工出事故发包承包均担责

2018-07-24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个人从村委承包砖窑厂,未办理营业执照就开工生产,从事经营活动,雇佣的劳动者在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并被认定为工伤,死者近亲属要求发包方村委及承包方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常州金坛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承包方顾某给付刘某和庄某一次性赔偿金491300元,发包方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刘某和庄某系分别庄某某的妻子、儿子。2011年6月20日,顾某租赁金坛市某村委砖窑,租赁期限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20日。协议签订后,顾某未领取营业执照即从事经营,于2013年2月招用庄某某等人到砖窑从事磨砖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5月15日16时许,庄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变形拖拉机相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庄某某当场死亡,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庄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3年6月24日,王某与刘某和庄某达成调解协议书,约定:乙方30日内赔偿甲方30万元;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已对该起交通事故所涉及的乙方的赔偿义务等事项作一次性予以解决。2014年1月16日,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情形判定书》,认定庄某某为工伤。

2014年1月22日,刘某和庄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顾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及丧葬补助费245650元。后仲裁委作出裁决:顾某支付两被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及丧葬补助费245650元。顾某不服该仲裁,诉至本院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招用职工系非法用工,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非法用工方应当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及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本案中,顾某未领取营业执照,招用庄某某在其租赁的窑厂工作,应认定为非法用工。关于赔偿范围问题,由于非法用工方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职工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法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法请求非法用工方赔偿,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即如果职工已获得侵权赔偿,非法用工方承担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实际发生费用。因刘某和庄某已收到赔偿款30万元,且其与交通事故另一方当事人王某达成的协议上约定30万元中包含丧葬费等所有费用,故刘某和庄某在本案中再主张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已无法律依据。一次性赔偿金类似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0万元赔偿款中并不包含一次性赔偿金的金额,故刘某和庄某向顾某主张支付一次性赔偿金491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庄某某是顾某非法用工的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且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村委作为发包给顾某的组织,应对因庄某某工伤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本报通讯员魏本亮

买房,摇号,落户,孩子入学都受社保影响,无忧保作为业界领先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推出全国社保代缴服务,保你社保不断缴。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

标签:   事故事故事故事故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