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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岗死亡企业理应按工亡补偿

2018-07-27 08:00:03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2011年4月13日,兴化市司法局合陈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工伤死亡补偿纠纷,从而避免了一起因工亡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011年4月12日上午7时30分,大丰市白驹镇沿堤村村民刘粉香和往常一样,早饭后正常到临近的兴化市双勇玩具厂上班,9时许刘某突然晕倒,同车间工友及企业老板即将其送至大丰市白驹中心卫生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许死亡,诊断结论为“突发脑溢血”死亡。事件发生后,死者亲属认为刘某是该企业的职工,又死在工作时间和岗位,其亲属应享受工伤补助,企业认为刘某系属生理疾病死亡,属正常死亡,与工作无任何关系,为此发生纠纷。4月13日上午9时许死者刘某丈夫纠集亲属约60余人到企业“讨说法”,在该纠纷即将升级和激化时,合陈司法所接到企业所在地界牌村负责同志的报案,接报后所长刘玉华同志,立即向镇分管领导作了详细电话汇报,同时迅速驱车赶赴现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疏导,要求死者亲属保持克制,组织上会依法处理,从而使事态得到了控制。

经查:死者刘某,女,现年45岁,农民,住大丰市白驹镇沿堤村。2007年被兴化市双勇吸收录用为生产车间技术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工伤保险。刘某兄妹6人,母亲健在,丈夫从事工匠,子女已成人。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所长刘玉华通过教育疏导,将双方引导到合陈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已见,死者亲属认为刘某的死亡虽然系生理疾病造成的,但其是企业的职工,又死在工作的岗位上,应该得到工伤补助,刘某的利益得不到实现其原因系企业没有给刘某办理工伤保险,故其企业应该承担责任,并提出60万元的赔偿要求。企业代表人认为:刘某虽然是我厂职工,但其系患脑溢血死亡,属正常死亡,与工作上无因果关系,故不能满足死者亲属的要求,只能从关心和同情方面给予适当的帮助。通过双方的争辩,不难看出,该纠纷的争议焦点为,刘某的死亡是否构成工亡,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只要将争议焦点是非明析,该纠纷才能成功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亡补助标准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本人工资的30%;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根据条例规定,刘某的死亡应定性为视同工伤死亡,其工亡补助金应从保险基金中支付,可企业没有为刘某办理工伤保险,调解人员认为,企业存在过错,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死者亲属提出如此之高的赔偿要求,对照社会公德显然与情理不符。依法、依情,法理与情理相融,才是解决该纷争的切入点。为此,调解人员几经教育疏导,讲法说情,终而得到双方的认同,厂方一次性给予死者亲属35万元的补偿,而使该纠纷划上了句号。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一样,给一方经济繁荣发展带来了勃勃生机。但一些企业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注重企业的安全监理,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又因不按规定为职工交纳“三险”,致使事故纠纷的处理难度不断增大,职工的利益难以保护。为此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大安全监管力度采取强制的措施,依法强制征收“三险”,为构建和谐新型的劳动关系而努力。

在这起纠纷中,调解人员能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使事态得到控制,进而又将双方引入调解程序。在双方争辩中,准确把握纠纷的争议焦点,正确引用法律和社会公德,依法、依情,法理与情理融通,耐心宣传教育疏导,是纠纷得以迅速结案关键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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