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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突发脑栓公司赔偿12万

2018-07-27 08:00:03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赵某系泰州市海陵区某公司普通职工,2012年12月2日晚22时许,因身体原因造成脑梗,经治疗出院,已无法从事其原工作。据赵某家属反映,赵某身体一直较好,前些日子在上班时感觉身体不适后回家休息。之后的一天感觉稍好就再去上班,但工作中感觉到头痛,送到医务室后量血压,诊断为高血压,后又回家休息。第二天感觉好了,就再去上班,上午一切正常,但到下午感觉身体不适,趴在桌上休息。后赵某自己感觉情况不妙,便打电话通知同事,之后立即昏迷,送到医务室。医务室医生发现身体状况已极差,遂送至人民医院。医院医生诊断为脑梗,经抢救半身瘫痪,口齿不清,生活不能自理。

2013年7月24日受害方家属向城南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要求赔偿医药费及各项相关费用。当日即展开调解,赵某亲属表示赵某长期从事的工作导致其身体出现严重问题,平常的工作时间是工作12小时、休息12小时,之前身体很好,未见病发征兆。但发病后不光不能从事本职工作,更失去了生活自理的能力。赵某认为其在上班过程中生病,公司应当给予赔偿。公司负责人王某表示非常同情,但公司的经营情况确实不好,而且赵某无法证明其疾病即脑栓是由工作导致的,因此不能算工伤,应由其本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等,公司愿意做出人道性补偿。

鉴于数额相差较大,调解员决定采用背靠背方式分别做工作。在谈话中,赵某家属陈述的字字句句都透着消极和无助。调解员对此表示同情,但也希望他考虑到厂房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好,而且在事发后并未推脱,处理问题的态度积极,且已支付了一笔费用。而被申请人方面,调解员再三强调赵某的弱势地位,希望从有利于王某今后生活的角度出发,提高赔偿数额。

后经调解,王某同意接受要求赵某先做工伤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赔偿。赵某家属误以为厂方故意刁难,觉得自己受到了委屈,在厂区闹事。城南司法所和城南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时介入调解,调解委员会首先耐心详尽地向赵某说明工人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规,才能合法维权,否则适得其反,安抚好其情绪。城南司法所的调解人员向赵某耐心讲解法律规定和以往司法判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项、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赵某的情况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伤赔付范围,因此胡乱闹事只可能触犯法律,更加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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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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