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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不幸死亡依法调解获补偿

2018-07-27 08:00:03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张某,瓦工,1969年2月7月出生,江都市大桥镇人。2011年11月5日与泰州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赴安哥拉劳务协议,同年12月29日被泰州海建公司派往中国江苏安哥拉公司,分配在第十一项目部工作。2013年4月18日下午六点十五左右,张某吃过晚饭回到宿舍,坐在自己的床铺上与同宿舍的几个人一起聊家常时突然倒下,同事急忙扶住,但张某全身瘫痪、不省人事。同事当场进行急救,并向工程部汇报,先送医务室急救后无反应,公司派车送总医院抢救,医生诊断张某已经死亡。经安哥拉监理医生鉴定:“张某死于心源性高血压导致心脏受到强烈冲击所致”。事发后,死者家属到区信访办上访要求安哥拉公司出示张某的体检报告、半年期间的工资表、张某的纳税证明、官方死亡报告及张某的一切保险凭证等。区信访办要求泰州海建公司办好相关手续带死者家属去安哥拉公司处理相关事宜。张某的家属方认为张死在国外安哥拉,应按工伤死亡处理。中江安哥拉公司认为张某是病死,需按出国合同条款处理。双方在死亡赔偿等善后处理上发生争执。2013年5月7日,死者家属和泰州海建公司自愿申请海陵区涉外务工矛盾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

5月7日上午,海陵区涉外务工矛盾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首席调解员周广明在区调处服务中心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家属方代表对遗体如何处理和赔偿数额提出要求,要求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依靠工伤标准或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补助家属方160万元。公司方代表表示,遗体按安哥拉当地规定只能把骨灰运回来,由家属将骨灰接回去,至于赔偿,由于张某是因心脏病突然死亡,按出国合同规定,自然死亡公司不负责,但公司考虑到张某出国死在国外,且家庭困难,有年迈的双亲和有幼小的孩子需要抚养,愿意给予补助16万元,加2万元丧葬费总共18万元。双方对赔偿数额互不相让,调解不能达成协议。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对整个纠纷情况进行了反复推敲,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

5月8日上午,首席调解员周广明、调解员仇传刚在区调处服务中心调解室约谈海建公司代表刘某,向刘某了解相关情况,刘某坚持认为张某是心脏病突发猝死,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公司方不负责任,所以也不存在赔偿问题。调解员劝说,人已经在国外死了,家里又有两个年迈的老人和幼小的孩子需要抚养,出于人道主义,公司没有赔偿,但多少应该给予其家庭一些补偿。公司代表表示,补偿几万块钱可以,但家属方口气太大,且把死者的父母送至公司,吃住全在公司里,严重影响我们的正常工作,他们就是无理取闹,没有商量的余地。调解员表示会做家属的思想工作,劝其理性处理问题。5月9日上午,首席调解员周广明在区调处服务中心调解室约谈死者家属,死者家属认为,公司方说张某是病死的,不是工伤,但打工死在国外不是工伤也要参照工伤处理,希望能参照工伤赔偿。调解员表示非常同情张某的不幸遭遇,但靠与公司方闹事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且张某的父母也已年迈,去公司闹事只能激化矛盾,且老人的身体也吃不消,只有和公司方多沟通、多协商,尽量多争取些补偿款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一番入情入理的话让家属方放下了心理负担,表示回家后做老人的思想工作,不再去公司闹了,请调解员帮忙和公司方沟通、协调,争取多补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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