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2011年10月9日,姜堰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受理一起刘某某与江苏建设工程公司工伤事故纠纷。申请人刘某某为河南省光山县人,2011年8月5日在嘉中名苑建筑现场组装彩钢瓦房时不慎跌落造成头骨骨折、左小腿外侧骨折,因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要求对方赔偿而产生纠纷,遂至姜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经初步了解,此案情况较为特殊,涉及的几方当事人中:刘某某为外省来姜堰务工的农民工,其索赔对象分别为王某喜、王某青,现王某喜在苏州经商。据刘某某陈述:2011年8月2日同为河南省光山县老乡的王某喜联系到他,说在姜堰有个装活动板房的工程,问他是否愿意过来做,当是就答应了。接到电话的第二天也就是8月3日,刘某某就来到了工地现场并开始工作。在8月5日组装彩钢瓦时不慎从大约两层楼高的顶上摔了下来。事发后,由一起工作的工友将他送到附近的姜堰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骨骨折、左小腿外侧骨折。住院过程中其妻子来医院护理,并电话告知王某喜自己发生了事故。由于王某喜也是从王某青的手中转接的这个工程,王某喜将王某青的号码告诉了刘某某的家属。家属随即打电话给王某青,起初王某青态度较好,并到医院帮助补办了住院手续,缴纳了住院费。一个月后医生建议刘某某可以出院。由于刘某某还有后续治疗问题、误工等费用,刘某某要求王某喜、王某青赔偿费用。这时联系王某喜、王某青二人,两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到医院来,后来甚至拒接电话。刘某某在无路可求的情况之下来到姜堰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希望调委会能帮助处理此事。
接受申请之后,调委会非常重视,调解员积极主动帮助联系责任人王某青。联系后,表明调委会工作人员身份,将刘某某申请调解的详细情况告诉了王某青,王某青同意接受调处中心的调解,同时王某青说他可以说服王某喜一起接受调解,对王某青的做法表示感谢。由于当时王某青身在外地,于是约定于10月14日下午1点至调委会进行调解。也将约定时间告知了刘某某,事情正向好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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