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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知识问答

2018-07-28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近期,淮安市总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章程作出较大幅度的修改,为便于全区广大职工了解和掌握互济会有关知识,现就互济会有关常识、热点和难点问题,答问如下:

问:开展职工重大疾病互济会有何目的和意义?

答:开展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目的是通过职工之间互助互济,“聚小钱,办大事”,实现“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缓解患病住院职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造成的经济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还能得到互助活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职工参加互济会,有三重意义,一是充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和乐于助人的高尚品德;二是为职工本人“买”下一份放心、一份保障;三是为家人再添一份保障。

问:怎样参加互济会?

答: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组织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职工团体入会。入会的职工每人应一次性交纳会费100元。根据单位或职工个人自愿,每人可再交纳一份会费。

问: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有哪些特点?

答:⑴低额投入:三年一周期,每期交费100元;⑵高额补助:符合办法规定,最高给付互助金10000元;家庭困难,医疗费用较大的,可以二次补助,最高20000元。⑶多种疾病范围:对13类重大疾病都有补助;补助比例根据本会章程规定按30%或50%发放补助金。⑷补助范围更广:患国家医师学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住院的,个人自付总额2000元以上,可申领一次200-2000元不等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⑸意外伤害补助:发生非工伤意外伤害伤残的,可以获得1000-10000元不等的补助。

问:哪些特殊疾病属于互济会补助范围内?

答:特殊疾病是指恶性肿瘤、需要透析或肾移植的尿毒症、由疾病引起的截瘫或截肢、严重、难治性心、肺疾患、再生障碍性贫血、重要器官移植、慢性肝衰竭、双目失明、大动脉外科手术、严重烧伤、重症胰腺炎、严重血小板减少和其他导致丧失生活、劳动能力的疾病等13类疾病。

问:参会后申请特殊疾病互济金条件是什么?

答:会员本人入会后患上述13类特殊疾病,即可申请补助。被保障人患本章程特殊疾病期间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除去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外个人负担的费用,符合特殊疾病互助活动规定条件的,按比例给予补助。互助金的最高给付标准为10000元。缴纳二份互助保障金,最高给付标准为20000元,但不得超过个人自付部分的80%。

问:哪些疾病属于互济会住院补助范围内?

答:国家医师学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主要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

问:参会后申请家属子女特殊疾病互济金条件是什么?

答:凡是参加互济会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本人未享受过补助的,其配偶或子女有一方患本章程规定的特殊疾病,视其个人自付情况予以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救助金额2000元。

问:参会后申请重大疾病二次补助金条件是什么?

答:被保障人在保障周期内确诊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总额在20000元以上的,且家庭比较困难的,实行二次补助。根据家庭困难程度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20000元。

问:参会后申请住院补助金条件是什么?

答:被保障人在保障周期内因患病住院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自付总额2000元以上,可申领一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具体为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总额2000元-5000元救助200元;5000元-10000元救助500元;10000-15000元救助1000元,15000-20000元救助1500元;20000元以上救助2000元。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问:参会后申请意外伤残、意外身故补助金条件是什么?

答:被保障人在保障周期内发生非工伤意外伤害造成残疾者,按照《人身保障残疾程度与保障金救助比例表》标准支付救助金。意外亡故,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意外致残,经鉴定达到相应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十至九级伤残补助1000元,八级伤残补助2000元,七级伤残补助3000元,六级伤残补助4000元,五级伤残补助5000元,四级伤残补助6000元,三级伤残补助7000元,二级伤残补助8000元,一级伤残补助9000元。

问:新旧章程的执行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按照会员的患病时间来执行。2015年7月1日之前患病的人员,参照原来章程标准补助;2015年7月1日之后初次患病的人员,按照修改后的章程标准补助。

政策咨询:

淮安区总工会保障保护部卢洪年87126216

淮安区社会管理服务中心总工会窗口

费扬85913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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