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2015年1月27日下午,洪泽县法院宣判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南通人陆某某在洪泽县开设纺织公司,该公司先后拖欠12名工人工资65071元,在未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下,陆某某将公司货款从单位账户转入个人账户,并对公司设备、库存产品进行转移、变卖后离开了洪泽。洪泽县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举报调查后,向被告人陆某某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2013年5月25日之前支付劳动者报酬,但陆某某仍未按期支付被拖欠劳动报酬。2013年7月,案件转交至公安部门。在强大的压力下,陆某某只能向老家的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案后,陆某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其亲属也代为退赔了全部工人的拖欠工资。洪泽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逃匿的方式躲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支付了拖欠工资,有悔过表现,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成为洪泽县首例宣判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此举有力地震慑了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2014年12月23日,洪泽县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投拆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投诉案件后,立即安排监察员调查处理此事。经调查,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拖欠111名职工2014年11月~12月的工资近45万元。洪泽县劳动监察大队于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1月6日分别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必须限期足额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可该公司一直未出面配合,也未能按要求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15年1月7日,该大队及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目前,该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已全部发放到位,社会保险也已全额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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