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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物价局出台零售药店价格行为规范

2018-07-3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为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管,维护药品零售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宿迁市物价局出台了《宿迁市零售药店价格行为规范》从而使宿迁市行政区域内零售药店的药品、医疗器械、加工服务等价格行为有章可循。

《规范》要求,零售药店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使用经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因连锁经营或企业特色,需要制作署有店名、店徽等特色标价签的,需经同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后,方可印制、使用。零售药店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货号、等级、零售价格、物价员等项目,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严禁低标价高结算,。

《规范》明确,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江苏省定价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经营政府定价的廉价药品实行统一销售价格;经营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零售价格;对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药饮片,按《江苏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规定差率确定销售价格,其它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实行会员制的零售药店可以对会员实行优惠价格;对零售药店以降价促销的方式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如实标明降价原因、降价时间以及原价和现价等相关内容,同时,保留降价前的销售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规范》规定,零售药店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供求信息,如遇突发事件,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保持价格稳定,不得有趁机涨价、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完善价格台账,保存好进货发票、定价单等相关资料,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以备查证;限期不能提供进货发票、定价单等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视为不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处理。对零售药店不执行本规范,有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宿迁市价格行为规范》共16条,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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