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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已修正]

2018-08-01 08:00:03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发文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4-25

执行日期:2002-6-1

失效日期:2003-7-10

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4月25日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修正案》,决定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经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

二、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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